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乌劳〔2011〕88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各区(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11〕50号)已下发执行。为保障我市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新政发〔1999〕17号)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78号)规定,决定对我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本次失业保险金调整标准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已调整的不含“三险一金”月最低工资770元为标准进行调整。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在第1至第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462元调整至539元;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在第13至第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429元调整至501元。
二、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标准,按调整后第1至第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