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八批定点零售药店名单的通知
(乌劳〔2011〕91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央、自治区、军区驻乌各单位,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了进一步方便广大参保人员购药,根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新劳社字[2007]154号)及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新劳社字[2008]106号)的有关规定,经2011年第四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将新疆新特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市北京北路分店等87家零售药店定为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八批定点零售药店,现予以公布。
确定为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零售药店,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及乌鲁木齐市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全心全意为参保病人服务。同时,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乌鲁木齐市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