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八批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乌劳〔2011〕90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央、自治区、军区驻乌各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积极促进社区卫生工作发展,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方便参保人员就近就医,按照“新医改”要求,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新劳社字[2008]21号)及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新劳社字[2008]106号)的有关规定,经2011年第四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将沙区炉院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仓北社区卫生服务站等25家医疗机构定为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八批定点医疗机构,现予以公布。
确定为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及乌鲁木齐市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全心全意为参保病人服务。同时,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乌鲁木齐市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