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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经检诊认定的传染性疾病患者和精神疾病患者,应分别选择传染病专科医院和精神疾病专科医院作为定点治疗单位。其中,同时享受其它门诊规定病种补助的参保人员,允许在选择传染病专科医院或精神疾病专科医院作为定点治疗单位的基础上,再选择一所定点单位作为其它认定病种的定点治疗单位。

  第十二条 享受门诊规定病种补助的参保人员到其选定的定点单位治疗认定病种所发生的医疗费,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单位结算;属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部分,由本人与定点单位直接结算。结算年度为自然年度。

  第十三条 享受门诊规定病种补助的异地安置人员,对在安置地定点单位治疗认定病种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应于次年第1季度持医疗保险IC卡、费用收据、明细及处方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第十四条 自愿承担门诊规定病种服务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须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五条 门诊规定病种定点单位应严格执行药品管理规定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为门诊规定病种患者提供服务时,应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销售处方药时,应严格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用统筹基金为门诊规定病种患者结算超病种、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

  第十六条 门诊规定病种定点单位不得开具大处方,每次向门诊规定病种患者售药不得超过1个月量,月累计售药量不得超过门诊规定病种患者月用药量,年累计售药量不得超过年度用药量。

  第十七条 享受门诊规定病种补助的参保人员应自觉遵守门诊规定病种的有关规定。对弄虚作假取得门诊规定病种补助的参保人员,经查实后,取消其享受门诊规定病种补助的资格,并追回已支付的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

  对违规就医者,经查实后,追回已支付的违规就医医疗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享受门诊规定病种补助的资格。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违规人员档案,对违规情节严重者,3年内不允许其参加门诊规定病种检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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