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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1〕110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工作,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1〕26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统筹区域内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参保职工、退休人员、城镇居民(以下统称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和统筹基金实行分别核算管理。个人账户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的结算;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住院、家庭病床及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的结算。

  第四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需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可使用本人个人账户基金结算;个人账户基金不足时,应由个人使用现金结算。

  参保人员因急诊、出差、探亲、转诊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五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建立家庭病床和治疗门诊规定病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含应由个人自负的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第六条 按照“总量控制、项目付费、定额管理、平衡结算”的办法,使用统筹基金结算住院医疗费用。

  (一)总量控制。经办机构按住院综合治疗(以下统称普病)、单病种治疗(以下简称单病种)及门诊规定病种治疗费用控制标准乘以年度内出院总人次或门诊规定病种总人次,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医疗费用控制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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