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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1〕104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卫生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现将《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1〕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单位。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认定的基本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医疗服务资源使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廉价的基本医疗服务。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数量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计算机网络服务能力和区域卫生规划等情况,科学合理地调控定点医疗机构布局和数量。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与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经军队(武警,下同)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下列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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