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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注册地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园区的医疗机构申请定点资格,应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直接受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二)注册地在其他区市县、先导区的医疗机构申请定点资格,应由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条 对审查合格符合定点条件的医疗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发放《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定点资格有效期为3年,到期验证延期。定点资格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定点医疗机构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到期不提出延期申请的,视作放弃延期。有效期满日即不再具有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后30日内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申请信息变更。

  定点医疗机构不按时办理变更手续的,经办机构应停止与其结算医疗保险费用。

  第十二条 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计算机实时联网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要求保证医疗保险软件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畅通,保证参保人员的正常就医,及时准确地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医疗保险政策咨询、投诉及医疗保险卡挂失电话。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内容包括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服务协议》有效期为1年。在此期间,如遇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可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予以行政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经办机构将根据《服务协议》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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