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1〕103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现将《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1〕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申请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和零售药品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审核的基本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工作;经办机构负责与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对定点零售药店执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计算机网络服务能力等,合理调控定点零售药店布局和数量。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1年以上,1年内无经营假劣药品或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行为,1年内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失信药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