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业务科室,着力压缩自身管理和服务的机构。要根据各部门职责配置的需要,加强综合性职能科室,合理设置专业性职能科室,压缩机关事务性科室。机关党的工作机构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机关工、青、妇组织不单设办事机构,相关工作由机关党组织兼管。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统筹考虑部门内设机构与所属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设置,避免机构重叠。机构改革中部门之间职能调整涉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其隶属关系要作相应调整。调整变动后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中有职能重叠、相近、交叉的,要进行整合。
(三)合理核定部门人员编制。县级行政编制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下达的党政机关行政编制均已分配至各部门,目前没有剩余的行政编制,根据职能变化,对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内部调剂,做到有增有减。
1.将部门原机关编制划分为行政编制和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对原在编后勤服务人员的管理方式不变。今后,不再核定新的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不再新增编制内后勤服务人员。逐步做到行政编制数和公务员数的一一对应。
2.调整变动部门“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编制随职责划转,按合并组建部门所承担的职责任务,结合工作实际,重新核定编制;人员随编制调整,具体人员调整方案由相关部门协商确定。其他部门的人员编制原则上不得增加。撤并部门的离退休人员划归新组建部门管理。个别职责调整的部门,其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仍由现行部门管理。
3.调整规范变动部门领导职数、职位的名称。变动部门领导职数,根据其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和体制机制的调整,对领导职数作相应的调整,规范职位的名称。职能配置情况和人员编制规模确定,具体可比照同类部门的领导职数核定,其他部门的领导职数原则上维持现状。
4.按规定核定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的股级领导职数。内设机构的股级领导职数,原则上按照1 个内设机构配备1 名股级领导职数标准确定。实行合署办公的部门内设机构,只能设一个正职领导;挂牌机构不是实体性机构,不能单独核定领导职数,也不得以挂牌机构名义配备主要领导。机关党委领导股级职数核定,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落实“三定”的措施
认真落实部门“三定”规定,是推进县政府机构改革的中心环节,是县政府转变职能、理顺关系、强化责任的基础。县政府“三定”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部门“三定”规定草案由所在部门研究提出,报县编委办审核,再按规定程序审批。部门“三定”规定草案中涉及取消行政审批权、保留行政审批权有关事项的,要将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作为附件一并报送。县编委办要切实加强业务指导,抓紧组织实施各部门“三定”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