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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气象证明》等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气象证明》等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保监发[2011]323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为提高北京车险理赔服务水平,简化因气象灾害引发保险事故的理赔手续,现就《气象证明》等理赔材料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尽量避免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气象证明》

  针对因暴风、暴雨等气象灾害原因引发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主动通过查询新闻报道或直接与气象部门核实等方式,获取气象灾害信息,查明事故真实原因,尽量避免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气象证明》。

  二、主动告知被保险人取证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根据《保险法》第64条的规定,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性质、原因以及损失程度而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对于确实需要被保险人提供《气象证明》等理赔材料的,事后保险公司应及时妥善处理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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