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应履行的工作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完全履行工作职责,或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和各部门、各单位,要重视做好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事先公布接待来访时间、地点;定期分析排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不稳定因素,制定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工作预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限期作出处理。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单位领导,要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定期接待来访群众,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情况汇报,及时处理信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及突出问题。
(二)亲自阅批重要群众来信;对上级批转的重要信访事项,及时阅批并督办;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及时转交有关负责人或部门办理。
(三)对上级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及信访积案实行包案或挂案处理,并按规定时限办结。
(四)发生重大越级集体上访或突发事件时,要亲自到现场妥善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努力解决问题,避免发生恶性事件。
(五)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经常督促检查信访工作制度的执行和信访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认真处理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做好来访接待工作;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信访工作情况、突出问题和重要信访事项,提出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二)认真办理领导批办、交办的信访工作事项,督促承办单位或包案负责人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办结并上报办理情况。
(三)发生重大越级集体上访或突发事件,要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并协助有关领导妥善处置,努力做好有关工作,避免发生恶性事件。
第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及适用
第十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方式分为责令改正和书面检查、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