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外来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
外来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补贴,等级职业资格培训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准;非等级培训以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为准。培训实行定额补贴,具体标准为: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补贴标准为300元/人;取得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600元/人;取得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取得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
(五)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补贴,按照《关于印发〈全省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147号、苏财农〔2011〕51号)的文件执行。
三、资金申报及拨付程序
根据补贴对象与类别的不同,城乡就业培训主要采取培训机构代为申请、个人报销培训费用和培训补贴拨付至用人单位等三种方式,具体如下:
(一)培训机构代为申请
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培训、被征地农民培训、创业培训、外来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可采用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方式。
1.等级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培训、被征地农民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特种操作证》,拨付培训机构培训补贴标准的60%;培训后3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照实际就业人数再拨付培训机构补贴标准的40%。
2.非等级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培训、被征地农民培训和创业培训的非等级培训补助人数根据参加培训学员出勤人数和培训结业合格人数综合确定,具体方法为:培训补助人数按照培训期间抽查的学员出勤人数的30%与结业考核合格人数的70%相加之和确定。学员出勤人数以培训期间不定期抽查的出勤人数为准,多次抽查取平均值。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补助人数,拨付培训机构培训补贴标准的60%。培训后3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照实际就业人数再拨付培训机构补贴标准的40%;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达到6个月以上,按照学员半年内自主创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人数,再拨付补贴标准的40%。
3.对企业新录用的外来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所在地定点培训机构,结合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其参加1-6个月的岗前培训。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由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所在地定点培训机构凭参培农民本人签字的《培训和鉴定花名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向当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培训补贴申请,经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核准,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给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