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个人报销培训费用
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定期公布专业技术性较强、培训费用较高的培训工种,失业人员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培训合格后个人可申请报销培训费用。失业人员在培训结束后6个月内,持《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培训鉴定发票(行政事业性收据)、本人银行账号等资料,向当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不超过1000元的培训费用报销申请,经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核准,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个人银行卡。
对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进城务工外省农民,由本人持身份证、当年获得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本人银行帐号、培训鉴定发票(行政事业性收据)可直接到获证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请定额补贴,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核准,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个人银行卡。
(三)培训补贴拨付至用人单位
对用人单位给予的职业培训补贴限定在对其吸纳外来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到定点培训单位进行的培训。对用人单位给予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
四、管理与监督
(一)培训机构在组织实施培训时,应根据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核准的培训计划、大纲以及确定的培训课程表认真实施培训,重点做好培训过程管理工作,培训学员信息应按要求及时录入徐州市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
(二)充分发挥培训补贴资金的效用,大力提高培训质量。加强对培训结果的考核,等级培训全部实行职业资格鉴定,参加职业资格鉴定的比率占年度培训总数应达到90%以上。为确保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培训班每班招生人数不超过40人,开课检查时,学员务必携带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与学员本人核对身份,不带身份证、经核对不是本人和开课未到的学员不予报名注册,在培训系统报名审核中予以剔除。加大技能操作材料的投入,切实提高培训学员的技能操作水平。加强培训与就业衔接,鼓励开展校企合作,开展订单、定向培训。
(三)加强监督检查,实行不定期抽查。在培训报名、开班、期间检查、结业考核等环节,严格审核学员身份,严禁不符合条件的学员参加补贴培训。建立培训质量督导考核与职业培训补贴挂钩机制。人保、财政等部门将不定期对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对培训出勤率较低、质量较差的培训班核减培训补贴费用,学员出勤率低于50%的培训班下一期直接停办整改,并扣减培训补贴,对于参加等级培训的班级扣减培训补贴的10%,对于参加非等级培训的班级扣减培训补贴的20%,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培训资格。人保、财政部门对申请补贴的培训情况进行电话抽查,抽查比例一般为5-10%,发现不实、学员出勤较低或满意度较差的,将按实际调查中存在上述现象的人数与总调查人数之比扣减相应培训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