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财政局、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财规〔2011〕1号、徐农开〔2011〕58号)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泉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农业资源开发局(农工办、农发办、农水局):
现将《徐州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附件:
徐州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60号令)、《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财发〔2005〕68号)和省开发局、财政厅《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苏农开土〔2008〕5号、苏财农发〔2008〕1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科技推广项目报账和监管工作
(一)完善科技推广项目报账办法
自2011年度起,我市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项目实行“大发票”报账办法。即科技推广单位提供一张或多张税务发票或财政监制的服务收费收据(其中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支出必须提供购置时的原始发票)进行报账,原件留存县(市)、区财政部门。原始支出票据均为正式合法票据的科技推广单位,可以不另行开具税务发票或财政监制服务收费收据,直接采取原始支出票据报账办法,项目单位留存复印件。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财务档案管理,设立项目专账,健全项目决算审计资料。为切实加快科技推广项目实施和报账进度,按照财政部《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规定,各地在科技推广项目实施合同签订后,可以预拨不超过30%的财政资金。
科技推广项目报账时,县级财政、开发部门需加强对项目实施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一是审核原始支出证明票据。科技推广单位报账时,随“大发票”附报项目支出明细表,并附科技推广项目原始支出证明票据,财政部门审核原始支出证明票据加盖“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已报账”印章后留存复印件,原件退还科技推广单位进行账务核算。二是审核项目实施相关资料。科技推广单位需提供项目实施方案、科技推广合同以及示范、推广的服务内容、相关服务协议、项目工作总结等。培训费和生产资料费报账时,还需提供培训现场和生产资料发放现场的照片、培训资料,发放生产资料的名称、数量、发放日期、发放人、领取人签字、领取人联系电话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