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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表略)

  第十五条 完全小学、初级中学、全寄宿制学校要配备食堂,食堂应距污染源25 米以上。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包括食品初加工、烹饪、餐具清洗),食品出售场所(配餐间)及用餐场所。食堂加工操作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少于8 平方米。
  食堂面积分为食品处理区(包括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餐具清洗消毒场所)和学生就餐场所。食堂供餐人数在100 人以下的,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小于30 平方米;100 人以上的每增加1 人增加0.3 平方米;1000 人以上的,每增加1 人增加0.2 平方米;切配、烹饪场所要占食品处理区面积50%以上。
  第十六条 学校规划应有利于美化环境和讲究卫生。已经解决自来水的学校,应设置水冲式厕所,并在厕所前或厕所内设置洗手设施。没有条件设置水冲式厕所的学校,可设置独立旱厕。独立旱厕的便槽应与化粪池分离设计,化粪池应密封,并设置竖向排气管或采用沼气厕所。
  第十七条 非完全小学不设置开水房,饮用开水由食堂供应。
  完全小学、初级中学均应设置开水房,完全小学6 班、12 班使用面积均宜为8 平方米,18 班、24 班使用面积均宜为10 平方米,初级中学12 班、18 班使用面积均宜为15 平方米,24 班宜为20平方米。使用自备水井、二次供水的蓄水池(罐)的学校,应设置安全防护和消毒设施,自备水源周围15 米范围内要硬化,30米范围内无厕所、垃圾池、排水沟等污染源。
  第十八条 为保障普通中小学校学生的安全,各学校应配置消防和应急照明设备,并设置引导学生快速疏散的标志。此外,应在学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段或场所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九条 根据其功能及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要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在建筑结构设计上应根据相应设防规范要求确定。各种建筑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规范要求。校舍设计和施工都必须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来承担,设计应经过施工图审查,施工应实施监理,保证校舍的安全可靠。

第四章 装备条件

  第二十条 中小学教室的设置、采光、照明、课桌椅配置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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