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优化行政决策机制,有效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7.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定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政府规章,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使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成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推行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制度,完善集体讨论决定的议事规则。
8.继续完善民主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取人大、政协意见制度,采用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益相关人意见。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向社会公布制度,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立公众意见反馈机制,对意见采纳情况以适当的形式反馈或者公布。
9.不断强化科学决策机制。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的论证机制,在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的基础上,探索委托专业机构、社会咨询机构、研究机构等第三方机构评估论证制度。落实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细化包含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公共财政、制度廉洁性等方面的风险评估规则和标准。
10.加强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全面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严格按照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舆情反映机制,探索施行舆情通报、协商、协调机制。
(三)提高政府立法的质量和水平,切实保障上海实现转型发展
11.健全“十二五”时期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法律规范。根据上海发展需求,及时起草并向人大提交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建立促进和保障上海“四个中心”建设的法律规范。继续支持浦东先行先试,为其争创国家改革示范区提供法制保障。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立法,完善城市安全运行和安全生产方面的立法,健全规范政府决策、执行和监督等共同行为的立法。
12.修改或者废止不符合上海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法律规范。根据国家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和上海发展的实际,及时向人大提交议案,通过人大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不合理的地方性法规。建立政府立法后评估制度,开展实施机关评价、第三方独立评估、公众意见调查和制定机关总结的评估工作,总结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成效与问题,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建立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制度,对经过评估认为不符合上海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相互之间不协调的,或者经过备案审查认为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即时清理和定期清理的方式,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向社会公布。
13.进一步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探索建立向社会公开征集政府立法议题制度,使政府立法项目计划更契合公众需求。坚持政府规章草案公告制度,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完善法规议案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定向听取政协、民主党派意见制度,在政府规章草案听取律师协会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听取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意见的范围。对涉及不同群体利益调整的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政府规章,实行政府规章草案听证制度。建立政府规章立法项目成本效益分析制度,保障政府规章实施的社会效益大于社会成本。推进政府规章配套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同步研究起草、同时公布实施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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