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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桓政发〔2008〕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桓仁满族自治县集贸市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九月十八日

桓仁满族自治县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贸市场的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根据《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和《本溪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设施,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
  第三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办市场或在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
  食品卫生、技术监督、市容和环境卫生、环保、综合执法、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市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市场建设及设施

  第五条 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功能配套、活跃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并与旧城区改造和新城区建设同步进行。
  第六条 在县城城区内开办市场必须经县政府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占用城市道路开办的市场,应当按照县政府市场发展规划的要求,退路进市。
  在县城区内确需开办露天市场或者夜间集市的,应当从严控制。
  第八条 市场应当具备下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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