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财金〔2011〕6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号》有关规定,经市领导同意,市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工商局、商务委、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贯彻执行。
附: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
市发改委
市金融办
市工商局
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
二О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规范健康发展,严格防范金融风险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规范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登记、托管、备案、运作等,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简称《通知》)和《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企业(包括内资、外商投资)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用于投资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包括内资、外商投资)是指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并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股权投资企业注册地负责股权投资企业的政策咨询、落户办公、政策落实等综合服务工作,负责本区域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防范,并参与违规处置工作。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工商注册登记、年检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商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审批。采取合伙制组织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由工商登记部门依法直接登记。
第六条 股权投资企业托管银行负责对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进行资金保管、资金汇划清算、会计核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