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遇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或托管协议进行资金划拨时,托管银行应当拒绝执行,并通知委托人纠正。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股权投资企业资金安全的事件时,托管银行应及时向市备案办及相关部门报告。
(六)档案管理
托管银行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档案,统一分类、立卷、归档、保管、借阅和销毁,除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要求外,不得复印、外传。
第七章 备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凡资本规模超过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须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凡注册(认缴)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的股权投资企业,须向市备案办申请备案,且股权投资管理机构需要附带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后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在注册后60个工作日内向市备案办申请备案。备案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认缴)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实收(实缴)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实收(实缴)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三)股权投资企业出资人包括自然人的,需提供由金融机构出具的自然人出资人金融资产超过200万元(含)人民币的证明材料。
(四)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五)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分别承担股权投资企业的管理责任和托管责任。
(六)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办法颁布之前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要求逐步规范和统一管理。
第四十六条 股权投资企业向市备案办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二)股权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首期出资验资报告等工商登记材料;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不含外资合伙)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
(四)股权投资企业招募说明书。
(五)所有投资者分别签署的认缴承诺书。认缴承诺书应当说明投资者已经完全知悉招募说明书的内容和风险因素。
(六)委托管理协议(如有)。
(七)委托托管协议。
(八)承诺函、风险提示书。
(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七条 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备案时,实行委托管理的,其受托管理机构应当申请附带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等工商登记材料;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不含外资合伙)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三)所有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资质的证明材料。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公司型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或非法人机构的,则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并视为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意见书需对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的资质进行说明。
(四)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开展情况及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