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津发改财金〔2008〕8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合法合规募集资本的承诺函
本机构现就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事宜承诺如下:
一、募集资金仅面向特定对象,不通过媒体(包括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
二、不接受投资者以不明来源或非法资金认缴投资企业资本,每个机构投资者最低认缴(出资)1000万元,每个自然人投资者最低认缴(出资)200万元;
三、投资者人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200人以内,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50人以内),且不接受多个投资者委托某一个投资者认缴投资企业资本;
四、与商业银行签订托管协议,由商业银行托管募集资金,不得以自然人账户及股权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账户募集资金;
五、不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收益,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
本机构保证全体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上述承诺。
企业负责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通讯地址
|
|
电子邮箱
|
|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签字代表:
二○ 年 月 日
(本《承诺函》一式两份,一份由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保存,一份由市备案办存档。)
附件2:
风险提示书
------:
贵公司(企业)应熟知以下法律法规:
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的有关规定。凡股权投资企业的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都应按照要求经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将其作为“规避备案监管股权投资企业和受托管理机构”,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