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实施精细化城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发改城镇〔2011〕882号)
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
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强示范小城镇管理工作的要求,我们在总结东丽区华明示范镇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实施精细化城镇管理办法(试行)》。经市示范小城镇建设试点领导小组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实施精细化城镇管理办法(试行)
二О一一年八月一日
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实施精细化城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示范小城镇城镇管理的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提高示范小城镇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批准的示范小城镇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区域。
第三条 示范小城镇城镇管理应坚持区县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综合管理的原则,建立运转高效、监督有力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区县城镇管理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履行示范小城镇城镇管理职责:
(一)区县房管部门负责居住社区物业管理、房屋安全使用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按不配备电梯住宅80元/建筑平方米,配备电梯住宅100元/建筑平方米标准由小城镇投融资建设公司从农民安置住宅建设成本中列支,以项目为单位交存。
(二)区县市容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小城镇的镇容镇貌、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区县市政道路管理部门负责小城镇的市政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居住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由乡镇政府(街办事处)按照“居民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服务相结合、政府扶植与引导消费相结合”的原则,做好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组织筹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养护工作由乡镇政府(街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单位,并主要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