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二)开展有关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义务,组织镇区单位开展环境卫生清整活动;
(四)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居住区的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工作;
(五)监督责任单位保持本责任区内镇容环境的清洁和公共设施的完好;
(六)负责生产和生活垃圾的集中有偿清运。
第七条 小城镇的园林绿化养护工作由乡镇政府(街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单位,并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区县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园林绿化规划;
(二)组织社区居民义务植树,指导推动群众绿化工作;
(三)做好重大虫情、疫情的防治工作;
(四)组织园林绿化的宣传工作;
(五)负责园林公共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小城镇的市政设施管理由乡镇政府(街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维护、养护责任单位,并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市政设施的养护和维修工作;
(二)落实市、区县市政设施维修计划。
第三章 城镇管理标准
第九条 居住社区物业管理标准:
(一)综合管理
1、服务中心: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办公家具;
2、管理服务人员:小区项目经理持有项目经理上岗证,管理人员持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水、电等特种作业员工均应持有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3、服务时间:每天24小时有工作人员接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受理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的咨询和投诉,答复率100%、有效投诉处理率100%;
4、日常管理与服务:
(1)日常服务应符合国家和我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2)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绿化养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物业服务合同签订规范,公布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
(4)实行24小时报修值班制度。急修1小时内到达现场,预约维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回访率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