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场地、道路每半年检查1次,场地、道路平整通畅,发现损坏及时修复;
8、安全标识每月巡查1次,危及人身安全隐患处发现有明显标识损坏应及时修补;
9、围墙每月巡查1次,保持围墙完好,发现损坏按规定维修;
10、电梯每季度保养检修1次,保证电梯运转安全;
11、接到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楼道灯后3小时内修复,完好率90%以上。
第十条 镇容镇貌管理标准:
(一)管理范围内无违法建设,无违法占路,无乱吊乱挂和乱涂乱画;
(二)户外广告、商业牌匾、空调外挂机等设置符合规划和规范要求;
(三)建筑物外檐、外立面符合示范小城镇设计要求,禁止在窗外或阳台外安装防盗护栏;
(四)雕塑、时钟等完好整洁、功能正常;
(五)城镇工程管线必须入地埋设,架空管线隐蔽设置;
(六)达到国家和本市对镇容镇貌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一)各级道路、桥梁、重点繁华地段达到路面净、绿地净,无乱堆乱放,无白色污染,垃圾收集清运及时;
(二)运输散体物料车辆加盖或密闭,并按指定路线行驶,无超高超载、沿途洒漏,无车轮带泥污染道路现象;
(三)集贸市场分行划市、管理有序,无乱摆乱卖,无市场外溢,达到摊位净、地面净,垃圾收集清运及时;
(四)河道两岸无垃圾堆存、无杂草,水面无漂浮物;
(五)公共厕所配套设施齐全,内外干净整洁;
(六)达到国家和本市对环境卫生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管理标准:
(一)公园、绿地、社区晨练广场和道路两侧按规划及时绿化,空缺地段及时进行补植补栽,无枯树死树,绿地内无裸露土地、无杂草垃圾;
(二)行道树缺株率在1%以下,新栽行道树存活率达95%以上;
(三)达到国家和本市对园林绿化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市政设施管理标准: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道路路面平整,无坑槽,各类井盖齐全,无缺失和损毁;
(二)人行道路面无塌陷,路缘石、树穴石无缺损现象,道路路牌标志齐全、规范、顺直、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