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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示范小城镇实施精细化城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桥梁路面清洁,无坑槽,桥栏杆无损坏;
  (四)城镇道路、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场所的照明设施按规划设置齐全、表面清洁,亮化率达到100%;
  (五)排水管道通畅,无污水跑冒,河道排水通畅,河道护坡完整整洁,景观河道保持水体循环,水质、水位达标,排水泵站运行正常,保证污水正常排放和汛期排沥;
  (六)达到国家和本市对市政设施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四章 管理方式

  第十四条 居住社区物业管理模式由乡镇政府(街办事处)确定。乡镇政府(街办事处)可以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成立管理服务单位对居住社区的保洁服务、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养护等进行日常管理服务。乡镇政府(街办事处)自行成立管理服务单位进行日常管理的,可以不办理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资质手续,但应当书面告知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到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中心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五条 镇容镇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市政设施等行业的养护作业应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的公共服务市场,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签订合同明确养护标准、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五章 综合执法管理

  第十六条 示范小城镇要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作为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对外以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名义执法。
  第十七条 示范小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除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的城市管理集中行政处罚权外,还行使爱国卫生、犬类、殡葬、环境保护、水利、卫生和食品监督、房屋、畜禽屠宰管理等相关行政处罚权。
  第十八条 示范小城镇综合执法大队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场责令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实施处罚。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 乡镇政府(街办事处)是示范小城镇实施精细化城镇管理的考核主体,要坚持月检查,季考评。区县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检查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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