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核、轮侯和公示制度。购买程序为:
1、由保障对象持购房申请、户口簿、身份证和低收入住房证明向县住房改革与保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自愿购买申请。
2、县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
3、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保障对象的困难程度、申请顺序、轮侯、摇号等方式确定购买对象。在规定时间内未购买廉租住房的,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购买权利,下年度重新申请。
四、加强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价格及出售交易管理
(七)加强廉租住房出售价格管理。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实行县人民政府定价。在综合考虑建设成本和我县保障对象家庭的困难程度以及地段、楼层、建设年限等确定出售价格。
根据我县实际,廉租房出售价格确定为: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内的,按当年成本价出售,超过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按高于当年成本价低于当年市场价出售。
(八)付款办法及优惠政策。保障家庭购买廉租住房原则上实行一次性付款,经济确实困难的家庭也可分三次在三年内付清。对一次性付款的,可按出售价的10%予以优惠,并将天然气进口费、壁挂锅炉款等费用包含在以上售房价内。今后,凡购买规定面积的廉租房时,出售价按当年成本价计算。对一次性付款的,仍优惠当年出售价的10%。所涉及的契税、印花税、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天然气进口费和壁挂锅炉购置款,按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
(九)规范廉租住房出售行为。保障家庭购买廉租住房时,应与县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廉租住房购买合同》,其合同应明确购房价格、付款时间、产权比例划分、上市交易条件、产权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购买人按《购房合同》交清房款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在《房屋所有权证》中须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等字样,并注明购买人所占的产权比例,纳入所购廉租房保障范围的家庭成员可作为共有权人进行登记。
自办理完廉租住房入住手续起,保障对象不再享受廉租住房补贴。
(十)
实行廉租住房上市准入制度。保障对象购买廉租房后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住满五年,确需上市交易的住户,按规定补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和政府给予的其他优惠价款,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领取《土地证》后,可以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