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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指村内因兴办农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及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经民主程序确定的农民自愿出资、出劳的行为。

  第三条 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程序规范、使用公开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条 政府鼓励农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并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完成的建设项目,列入政府扶持的建设项目,在规定年人均筹资限额内,县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实行筹补结合。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分别由县、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 筹资筹劳的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筹资筹劳的范围只限于村内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村组道路桥梁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环境卫生改造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它集体生产生活及公益事业项目。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资金补助的,农民直接受益的斗渠(或相当于斗渠)及以下的小型农田水利、村级道路建设、养护项目,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报经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纳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第七条 干渠、支渠及其他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镇到村及以上的道路建设、学校建设和维护、村组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畜禽防疫、水利工程费等应由财政支出或补助和有明确收费对象的项目,以及兴办企业亏损、偿还村级债务等所需的费用和劳务不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第八条 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村农民共同受益的项目,在征得受益村多数群众同意后,纳入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实行分村议事,分村申报,分村管理所筹资金和劳务,由镇政府协商受益村共同组织施工。

  第九条 向农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限额标准由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村民承受能力提出,报省农民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农民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对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事项,会前应向村民公示,广泛征求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事项,会前应当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

  第十条 农民有依照本办法履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对家庭确有困难,收入水平低于本村平均线以下,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由该农户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半数通过,给予减免。

  对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由本人或家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半数通过,给予减免。

  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劳务。

第三章 筹资筹劳的程序

  第十一条 需要农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可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提出,也可经1/10的村民联名或1/5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但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对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出资出劳事项,会前应当向村民公告,征求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出资出劳事项,会前应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

  村民会议应由本村18周岁以上过半数村民参加,或者由本村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

  村民代表会议应有过半数依法产生的村民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 讨论通过全年筹资筹劳方案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应尽可能在年底或年初村民人数集中时召开。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在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前后,应做好思想发动和动员组织工作,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民主议事。在议事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吸收村民合理意见,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 村民会议所作筹资筹劳方案应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所作决定应经所代表的农户过半数同意。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要形成筹资筹劳方案,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认可。相邻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应由受益村协商、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按照分村议事、分村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的办法实施。

  第十四条 村民因故不能参加村民会议,可以书面委托本村其他村民代行议事权利。每人接受委托不能超过3人。

  第十五条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筹资筹劳方案,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按规定填写《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审核审查表》和《村民(代表)会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议书》,连同会议记录、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盖章原件等相关材料,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四章 筹资筹劳的使用

  第十六条 村范围内的筹资,用于第六条规定的村内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的购买及有关管理、维护费用等。

  村范围内的筹劳,用于实施第六条规定的村内建设项目所需的劳务。

  第十七条 相邻村共同组织的筹资筹劳,用于国家补助资金扶持的项目。

  第十八条 对所筹资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开支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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