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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2011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0号)


  2011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1年7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市场的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市场,是指以体育项目作为经营活动的场所以及与体育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下列经营性体育场所和活动适用本条例:
  (一) 以体育项目作为经营活动的场所;
  (二) 与体育有关的健身、竞赛、表演、康复、旅游活动;
  (三) 体育培训、体育信息咨询、体育中介和体育经纪活动;
  (四) 体育商业赞助、体育无形资产开发和利用体育比赛进行的经营活动;
  (五) 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第四条 对体育市场的管理应当遵循放开搞活、培育扶持、正确引导、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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