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与国外制作机构合作生产项目,出口前景良好的;
4、具有创意性、思想性、公益性的优秀原创动漫作品。
本款所指贷款贴息仅适用于通过国内商业银行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动漫作品;宣传推广补贴仅适用于已取得出版发行刊号的动漫作品出版物或具备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动画影视作品。
(八)鼓励动漫企业申报各类产业引导资金和发展基金,对获得国家级扶持的重点动漫企业和动漫项目,给予一定的配套资金扶持。
第五条 鼓励游戏企业积极开发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当代精神风貌的绿色网络游戏产品和严肃游戏产品,产品年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择优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 鼓励动漫、游戏企业积极开发衍生产品,衍生产品年收益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择优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鼓励动漫、游戏企业积极出口原创动漫游戏作品版权和衍生产品。对版权或衍生品出口收入达到20万元的动漫产品及版权或衍生品出口收入达到300万元的游戏产品,择优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鼓励动漫游戏企业积极参加国内外各类知名动漫游戏类会展活动,对参展企业的注册费、展位费、装展费等视情给予一定补贴。
第九条 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动漫会展活动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第十条 同一动漫游戏产品或项目在一年内只能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获得本办法的一次扶持或奖励。已获得本市市级财政奖励或扶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从本资金中获得扶持或奖励。
第十一条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工作,符合本办法的企业均可向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提出申请。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负责组织专家小组对申报企业和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扶持名单并予以相关资金奖励。各项目奖励额度根据当年度扶持奖励资金总额和项目申报情况等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负责解释。具体申报和评审事宜在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网站上公布。
第十三条 上海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已纳入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重点项目评审范围,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制定的<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1号),对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扶持奖励项目进行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