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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2.个人帐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即: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总额÷139。
  (三)其他
  1.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后,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余额(政府补贴部分除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另由县财政一次性补助丧葬费500元。
  2.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水平适时调整。
  3.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政府补贴部分除外)一次性全部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4.领取养老金人员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从期满后次月起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领取养老金,并享受调整待遇政策。
  5.领取养老金人员失踪的,从失踪的第7个月起暂时停发养老金。失踪人员被法院宣告死亡的,不再补发养老金,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失踪人员再次出现的,停发期间的养老金予以补发。
  6.参保人被录用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参军入伍后转为军官等情形的,其个人账户作封存处理并不间断计息或按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参保人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其它养老保险待遇后,其封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政府补贴部分除外),经本人申请,予以一次性退还。
  7.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由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代办金融机构按月发放。领取待遇的人员于每年3月至6月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生存状况审查。对未按规定审查的参保人员暂停支付养老金,待资格审查后再予以恢复;参保人领取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5日内向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申报的,不予支付丧葬补助费并依法追回多领的养老金。
  七、参保关系转移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县(市、区)转移的,转出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参保人员转移到尚未开展新农保地区的,其新农保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作封存处理并计息,待所在地区开展参保后再将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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