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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青海省“十二五”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2.开展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 2011年底前,要建立青海省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站,逐年开展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计划地培训政府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队员并使其按要求取得灭火救援员资格证书。2013年底前,实现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3.培育和发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积极培育和发展消防设施检测、维护和消防安全监测、咨询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充分发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沟通、协调、监督的作用,满足全社会公共消防安全需要。同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依照《青海省消防条例》制订完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办法和管理规定,严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4.加快消防安全管理创新步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新形势、新要求提升行政服务水平,缩短行政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改进行政许可模式,逐步建立并联审批、集中办理、上门服务新机制;对事关国计民生的公益项目、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产业集聚区、大型工业园区建设,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提前介入,跟踪服务。建立社会公众服务平台,全面应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和消防办事大厅系统,提高消防行政服务质量。积极贯彻落实《青海省消防条例》,推行消防设施、电气安全年度检测制度,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对自动消防设施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技术检测;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对电气线路、设备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技术检测;设有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鼓励其他设有自动报警系统的社会单位接人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二)深入推进大排查和大整治活动,全力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
  1.加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按照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部署和要求,调动社会单位消防工作积极性,全面提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水平,即普遍达到“能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要求。2011年底前,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全部达标; 2012年,所有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基本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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