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农(牧)村(区)、城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规划,将农牧区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村镇饮水、水利、通讯、道路等农村牧区公共基础设施、危房改造和农村环境整治等建设范围,统筹推进。健全农牧区、社区消防工作机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度、经费和措施,组建消防队伍,设立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2011年,每个行政村(社区)要明确1--2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制度,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2012年,所有乡镇、街道、村庄、社区按照有关规定建成专职或志愿消防队伍。设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建设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没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立群众参加的志愿消防队。同时,全面加强消防警务室建设,在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下,公安派出所和社区警务室要积极开展“消防工作示范警务室”创建活动。
3.深入推行“三管”消防监督模式。实行“以证管火”,落实发证机关的监管责任,对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许可项目,审批部门要将消防安全作为审批前置条件,严格依法审批。实行“以房管火”,落实业主和承租户的消防安全责任,加大消防安全投入,保障场所安全;规范多产权、多业主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模式,探索产权分散的商品房屋建筑火灾隐患整改资金保障渠道,及时消除建构筑物火灾隐患。实行“以业管火”,强化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行业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机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不断改善本行业消防安全状况;各行业从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消防安全素质,确保具备与所从事职业相适应的消防知识和消防技能。
4.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根据火灾事故发生规律和重大节日、重点时段的消防工作特点,坚持常态化检查与专项治理相结合,适时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地下建筑、施工工地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持续开展消防产品打假活动,加大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和违规装修材料强制拆除力度;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三)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乡抗御火灾整体能力
1.完善城乡消防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并督促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统筹推进城乡消防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按照城乡消防规划,落实消防安全布局,建设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消防设施,配备消防装备。尚未编制消防专项规划的建制镇要尽快完成编制任务;对消防规划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及时修订完善;规划期限届满的,重新组织编制实施;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需要的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曹家堡临空综合经济区等园区要同步编制和实施消防规划,推动园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