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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青海省“十二五”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保障措施
  (一)推行消防行政问责制,强化政府和部门消防工作责任
  1.健全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考评体系。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职能部门政绩考评、任期责任目标考评、年度责任目标考评以及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由上级政府负责组织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定期考评、督查,并将考评督查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分析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形势,安排部署消防工作,集中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对火灾隐患实行省、州(地、市)、县三级政府分级挂牌督办。各级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上一级政府作出专题报告,上一级政府应组织检查、抽查,并进行考核、通报。
  2.强化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责任追究。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大力推行消防工作行政问责制度。将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纳入行政问责范畴,对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在消防工作组织领导、消防监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经费保障、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和消防安全行政审批等方面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凡本地区、本行业火灾总体形势严重恶化、或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除追究火灾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3.加强地方消防法制建设。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立健全以《青海省消防条例》为基础、以规章和技术标准为支撑、以消防工作责任制为抓手的地方消防工作制度体系。重点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消防执业资质管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消防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为消防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二)加大消防事业投入,健全经费保障机制
  1.建立健全消防经费预算保障机制。各地要严格执行《青海省公安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健全完善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加大对消防专项经费的投入,并随经济发展逐年有所增加。同时,进一步做好消防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费保障工作,确保《青海省公安消防部队消防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贯彻落实。
  2.建立健全社会消防力量保障机制。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等七部委《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在经费投入、完善工资福利待遇、参与社会保险、落实伤残抚恤待遇、减免相关税费、建立激励机制、支持再就业等方面,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提供政策保障,确保队伍生命力和发展后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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