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盟佤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已经西盟佤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1年1月21日通过,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5月27日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
(2011年1月21日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完善城镇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镇,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勐梭镇和勐卡镇规划区。
规划区包括建成区和规划控制区。
第三条 在自治县的城镇规划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自治县的城镇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卫生、交通运输、水务、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勐梭镇人民政府及其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