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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


  勐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所属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城镇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城镇建设,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及建设

  第九条 自治县的城镇规划、建设,应当突出传统文化和民族特色。

  第十条 勐梭镇总体规划及其修编,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普洱市人民政府批准。

  勐卡镇总体规划及其修编,须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城镇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城镇规划的编制、修编经批准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在30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依法取得的许可证件,不得出租、外借、转让。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许可证件时,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 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规划将供水、排水、供电、消防、防震、通信等设施与主体工程统一设计、配套建设,并保持合理间距。

  第十四条 城镇建设用地应当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镇总体规划和建设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原批准的用地性质和用地面积。 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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