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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二十九号)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8月5日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2011年4月26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慈善文化,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慈善活动,保障慈善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慈善服务等方式,自愿、无偿开展的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医、助学、赈灾和其他公益事业等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慈善活动适用本条例。

  红十字会、基金会的慈善活动,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慈善志愿服务活动,依照省、市有关志愿服务的法规执行。

  第四条 慈善活动应当坚持自愿、无偿、合法、公开、平等、非营利性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慈善事业的发展和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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