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步骤
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和政府直接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综合改革任务于2011年9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政府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对综合改革工作组织领导,切实承担起实施主体的责任,按照制定方案、核定编制、设置岗位、竞岗聘用、绩效考核、实施绩效工资、总结验收的顺序,深入扎实地推进综合改革工作。
(一)制定方案,加强培训。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于2011年8月5日前制定完成具体工作方案,并围绕落实综合改革任务,开展学习培训活动,使广大基层卫生人员明确要求,掌握政策,增强信心,积极投身改革。
(二)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各县(市、区)要于2011年8月8日前完成岗位设置工作,2011年8月20日前完成竞聘上岗工作。竞聘上岗工作结束后,基层医疗机构要及时同上岗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关系。
(三)妥善安置,保持稳定。各县(市、区)要妥善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聘人员的安置工作,制定具体办法和工作方案,于2011年9月中旬完成人员安置工作。
(四)绩效考核,兑现奖惩。市级有关部门要指导所辖县(市、区)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和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考核基础上,由县级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确定绩效考核等级,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考核结果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挂钩。奖励性绩效工资在绩效考核工作完成1个月内兑现。各县(市、区)要于2011年8月底前全面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并规范开展绩效考核工作,2011年9月底前全部实现绩效工资。
(五)考核评估,总结验收。市里将根据省里制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考核评价标准,于2011年9月底前对各县(市、区)综合改革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基层机构综合改革考核评价标准开展总结自评,做好迎检准备。
四、保障措施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有序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配合。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好统筹协调和指导督查职能,加快推进辖区内综合改革工作;县(市、区)政府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主要实施者,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抓好落实,确保按时完成改革任务。卫生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财政、人社部门也要切实承担起相应职责,通过加强横向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形成强大的推进合力,保证改革顺利实施。要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工作纪律,在竞争上岗、分流安置、绩效考核、资金管理等方面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既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又要追究当地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