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在同一笔贷款项目中,企业从其他途径获得财政贴息资金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八条 申报补贴经费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无锡市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财务状况良好。
(二) 企业具有较强研发实力,建立了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制度,应当符合以下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
2.资产总额不高于8000万元;
3.年营业收入不高于8000万元;
4.企业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下;
5.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10%以上;
6.企业每年度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产品销售收入的5%。
(三) 企业既是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又是所出质专利权的权利人。
第九条 申报补贴经费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企业与银行签订了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且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而终止,企业按期还本付息,不存在违约行为。
(二) 质押期间出质的专利权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无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 上述专利权质押合同已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过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并在无锡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进行了备案。
(四) 为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评估事务的机构是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与无锡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建立了专利权质押融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专利权评估机构。
(五) 贴息资金支持的项目符合
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第十条 企业在专利权质押贷款相关协议签订后30个工作日之内,须向无锡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无锡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项目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