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在本地市场活动中企业业绩、纳税情况、获奖情况、招标活动良好和不良行为记录等评价内容,权重占40%。
(二) 建设管理单位评价
为建设管理单位依法对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合同、信息等的监督管理,以及企业良好和不良评价等内容进行的评价,权重占30%。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各建设管理单位进行评价。
(三) 质量安全管理评价
包括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内容,权重占30%,由市林业和园林局委托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评价。
三、评价体系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应用
(一) 评审投标人的综合评价情况应当使用市林业和园林局的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分数,该评价分数自动接入市交易中心的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
(二) 建设单位按规定可采用集中资格预审方式确定施工招标项目合格投标人的,应当在集中资格预审或确定正式投标人时审查投标申请人的诚信综合评价情况和本单位对其履约综合评价的情况。
(三) 按规定可采用择优方式确定正式投标人的,应当以诚信综合评价分数作为合格投标人择优排名的依据。
(四)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施工招标项目,诚信综合评价总分与商务分为资格审查及评标的依据。
(五) 公开招标项目按规定使用商务诚信法评标的,应当在技术标评审时评审投标人的诚信综合评价情况;使用其他评标办法的,应当增加评审投标人的诚信综合评价情况。投标人总得分应由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和其他评审项目得分各按20%和80%权重加权平均计算。
(六) 园林绿化工程招标办应当制定招标投标指引,及时更新招标文件范本,指导招标人利用诚信综合评价成果编制招标文件。
(七) 非公开招标项目可参照公开招标项目的做法利用诚信综合评价成果。
四、评价体系的管理
(一) 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各方面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各评价主体在市林业和园林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对作出的评价负责,评价工作应当按照严格执行、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
(二) 被评价单位对其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评价的主体单位书面反映,评价主体单位应当检查评价情况并于10日内答复,如有错误,应当修正。对评价主体单位的答复不服的,可向市林业和园林局投诉,经核实发现确有错误的,要求评价主体单位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