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信息系统的开发和日常管理、维护由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
(四) 参与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建设、评价、运行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市场情况评价标准
2、建设单位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略)
3、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评价标准(略)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市场情况评价标准
一、简述
为促进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公平,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市场秩序,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市场情况评价是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一部分,其权重占总权重的40%。由企业业绩、企业纳税情况、企业获奖情况、企业招投标活动不良行为记录等四部分组成,总分100分。
二、分值标准
企业业绩得分分为基准分、累计中标宗数排名得分及累计中标总额排名得分。首次参加评价的企业均得基准分50分。累计中标宗数排名总分15分,累计中标总额排名总分25分,企业得分根据排名情况递减。
企业在穗纳税情况总分10分,得分根据排名情况递减。
企业获奖情况根据对应情况和标准进行加分。
企业招投标活动不良行为记录根据对应情况和标准进行扣分。
三、企业业绩评价
(一)内容
企业业绩以在广州地区组织实施的园林绿化施工、养护和造林工程为准,包括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其分部(番禺、南沙、花都、萝岗)、增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从化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的园林绿化专业施工工程(含邀请招标,包括园林绿化施工、养护和造林工程),以及按政府采购程序在广州地区公开进行政府采购的养护工程。如中标单位是联合体,则中标金额按照联合体协议中注明的双方各自比例进行划分。如联合体为多种资质,则只计算园林绿化施工资质部分业绩。
中标时间以中标通知书为准,工程中标后视为该工程有效,可作为企业业绩纳入诚信评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