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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实行广州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


  (三) 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信息系统的开发和日常管理、维护由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

  (四) 参与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建设、评价、运行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市场情况评价标准

  2、建设单位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略)

  3、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评价标准(略)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市场情况评价标准

  一、简述
  为促进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公平,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市场秩序,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市场情况评价是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一部分,其权重占总权重的40%。由企业业绩、企业纳税情况、企业获奖情况、企业招投标活动不良行为记录等四部分组成,总分100分。
  二、分值标准
  企业业绩得分分为基准分、累计中标宗数排名得分及累计中标总额排名得分。首次参加评价的企业均得基准分50分。累计中标宗数排名总分15分,累计中标总额排名总分25分,企业得分根据排名情况递减。
  企业在穗纳税情况总分10分,得分根据排名情况递减。
  企业获奖情况根据对应情况和标准进行加分。
  企业招投标活动不良行为记录根据对应情况和标准进行扣分。
  三、企业业绩评价
  (一)内容
  企业业绩以在广州地区组织实施的园林绿化施工、养护和造林工程为准,包括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其分部(番禺、南沙、花都、萝岗)、增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从化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的园林绿化专业施工工程(含邀请招标,包括园林绿化施工、养护和造林工程),以及按政府采购程序在广州地区公开进行政府采购的养护工程。如中标单位是联合体,则中标金额按照联合体协议中注明的双方各自比例进行划分。如联合体为多种资质,则只计算园林绿化施工资质部分业绩。
  中标时间以中标通知书为准,工程中标后视为该工程有效,可作为企业业绩纳入诚信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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