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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实行广州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

  以上奖项需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后予以加分。经核查材料严重不真实的,视为该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予以扣分。
  六、企业招投标活动不良行为记录
  (一)内容
  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记录,视情节轻重予以扣分。包括严重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和轻微不良行为。
  (二)评价标准
  1、严重不良行为:
  以受让、借用、涂改、盗用、伪造资质证书、图章、图签、签名以及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参与招投标活动的;
  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
  投标人互相串通或与招标人串通参与招投标活动的。
  以上情况每发生1次扣20分。
  2、一般不良行为:
  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投标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诉的;
  投标人无故放弃中标或中标候选人资格的;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以上情况每发生1次扣10分。
  3、轻微不良行为:
  投诉事实不实的;
  其它轻微不良行为。
  以上情况每发生1次扣5分。
  (三)有效时间
  以上扣分情况,至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四)其他规定
  经纪检、监察、检察部门查实有行贿行为的企业,其市场行为综合评价得分清零。
  每有一次严重不良行为的,暂停投标报名三个月。
  一年内累计不良行为扣分累计达到40分及以上的,暂停投标报名1年。
  在人民检察机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中,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有行贿罪的记录,暂停投标报名2年。
  (三)认定
  以上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以各级招标办、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通报为准。

  附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市场情况评分表

评分项目

分项

分值标准

基准分(50分)

首次参评企业均得50分

企业业绩(40分)

累计中标总额(25分)

排名第1-5名的得25分

排名第6-10名的得22分

排名第11-20名的得20分

排名第21-40名的得18分

排名第41-60名的得16分

排名第61-80名的得14分

排名第81-100名的得12分

排名第101-120名的得10分

排名第121-140名的得8分

排名第141-160名的得6分

排名第161-180名的得4分

排名第181-200名的得2分

排名200名以后但有中标项目的得1分

排名200名以后没有中标项目的不得分

累计中标宗数(15分)

排名第1-5名的得15分

排名第6-10名的得13分

排名第11-20名的得11分

排名第21-40名的得10分

排名第41-60名的得9分

排名第61-80名的得8分

排名第81-100名的得7分

排名第101-120名的得6分

排名第121-140名的得5分

排名第141-160名的得4分

排名第161-180名的得3分

排名第181-200名的得2分

排名200名以后但有中标项目的得1分

排名200名以后没有中标项目的不得分

企业在穗纳税情况(10分)

排名第1-5名的得10分

排名第6-10名的得9分

排名第11-20名的得8分

排名第21-40名的得7分

排名第41-60名的得6分

排名第61-80名的得5分

排名第81-100名的得4分

排名第101-150名的得3分

排名第151-200名的得2分

排名200名以后但有纳税的得1分

没有纳税或无法提交并证明纳税情况的不得分

企业获奖情况(加分)

国家奖金奖每获一项加3分(参建单位2分)

国家奖银奖每获一项加2分(参建单位1分)

国家奖铜奖每获一项加1分(参建单位0.5分)

广东省奖金奖每获一项加3分(参建单位2分)

广东省奖银奖每获一项加2分(参建单位1分)

广东省奖铜奖每获一项加1分(参建单位0.5分)

广州市级奖项每获一项加1分(参建单位0.5分)

上一年度被广州市工商局、广东省工商局评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加2分。

企业招投标活动不良行为记录(扣分)

严重不良行为,每发生1次扣20分

一般不良行为,每发生1次扣10分

轻微不良行为,每发生1次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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