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媒体公示。市民政部门对审核、论证后确定的名称,在《郑州日报》、郑州地名网站上公示5日,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完善修订命名方案。
(四)研究审批。市民政部门对征集的各类意见和建议汇总后,报请市政府研究批准。
(五)发布通告。经市政府批准的名称,由市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统一发布通告,向社会推广。
市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公共设施项目时,应当告知其到地名主管部门办理命名手续。
五、通名使用规范
城市公共设施的名称由专名和通名组成。通名体现类别与层次。
(一)城镇道路。通名整体上要具有层次化、规范化、序列化。城区新建的主、次干道分别使用“大道、路”作为通名,主、次干道之间的商业、生活道路分别使用“街、里、巷、”作为通名。
1.大道:道路规划红线宽60米以上;
2.路:道路规划红线宽20米(含)以上,60米以下;
3.街:道路规划红线宽15米(含)以上,20米以下;
4.里(巷):道路规划红线宽15米以下,或长度在200米以内且道路有一端封闭的。
(二)桥梁。根据城区各类桥梁的主体结构、功能用途等因素,分别使用“立交桥”、“人行天桥”、“桥或大桥”作通名。
1.凡在重要交通交汇点修建的可供多方向通行且互不相扰的上下分层的桥梁,统一命名为“XX立交桥”;
2.凡在地面之上修建的为方便行人跨越道路或其他地物的桥梁,统一命名为“XX人行天桥”;
3.凡为跨越河渠或其他地物而修建的连接桥头桥尾两边道路的桥梁,统一命名为“XX桥”或“XX大桥”。
(三)地铁线(站)。根据总体规划,地铁线路统一命名为“地铁X号线”;沿线站点分别命名为“XX站”。
(四)公园。按照国家建设部发布的《公园设计规范》,公园是指由政府或公共团体建设经营,供公众游玩、观赏、娱乐的公共区域。根据市区各类公园(包括绿地)的规模、功能、用途等因素,分别使用“公园、园、游园”作通名。
1.凡具有综合功能或有特指范围的,统一命名为“XX公园、XX儿童公园、XX森林公园”等;
2.凡突出单一功能或种类的,统一命名为“XX动物园、XX植物园、XX月季园、XX绿博园”等。
3.凡供城市行人作短暂游憩的场地或公共绿地,统一命名“XX游园、XX小游园”。
(五)广场。广场是指城镇中供居民休闲娱乐或其他活动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活动场所。按功能、用途可增加“文化”等限定词,如“XX文化广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