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监管工作的通知
(豫牧防〔2011〕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畜牧局,有关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各环节监管,切实保证免疫效果,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传播,根据《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1〕45号)的要求,结合《河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管理办法》(豫牧计〔2011〕43号)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疫苗质量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疫苗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监管,抓好疫苗供应工作。要在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开展整顿规范疫苗市场的专项行动;对疫苗日常的监督检查要作为兽药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省辖市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县(市、区)每月不少于一次,坚决打击违反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使用规定,进行虚假、夸大宣传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疫苗、走私疫苗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疫苗市场秩序;要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生产企业是疫苗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责,严格自律,诚信经营,认真落实疫苗质量安全责任制。各企业要进一步规范疫苗生产行为,切实加强生产环节质量管控,严格按照产品规程和标准组织生产检验,认真履行批签发手续,禁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从源头上把好疫苗质量安全关;要认真遵守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严禁虚假、夸大宣传,误导养殖场户,干扰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二、规范疫苗采购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的采购管理。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畜牧部门在采购疫苗时,应向省局防疫检疫处报送疫苗申报订购单(格式见附件1),说明订购疫苗的生产厂家、种类和数量,申报订购单需经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和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省直管试点县(市)以外的其他县(市、区),通过所在省辖市畜牧部门统一组织订购。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畜牧部门接收到疫苗后,应及时将收货清单(格式见附件2)报送省局防疫检疫处,收货清单应由经手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疫苗生产厂家每发送一批疫苗,应及时将发货清单(格式见附件3)报送省局,发货清单应由经手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各地在采购疫苗时,应以疫苗质量、售后服务和价格等综合指标为标准;各企业不得采取恶意方式竞争,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争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