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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荆政规〔2011〕5号)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妥善解决我市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问题,提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统筹管理层次,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保障范围、参保对象及参保条件

  (一)保障范围: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被依法征地、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

  (二)参保对象:被征地农民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纳入养老保险范围;被征地农民男60周岁(含本数)以上、女55周岁(含本数)以上的,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参保对象的年龄以征地安置基准日为准认定。

  (三)参保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

  2、被征地时依法签订了《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并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

  4、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

  二、征地安置基准日及参保待遇

  (一)征地安置基准日:凡于2006年4月10日(国办发〔2006〕29号文件下发日期)至2008年7月1日之间,由国土资源部门与村集体土地所有者(以下简称村集体)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的,以2008年7月1日为征地安置基准日;2008年7月1日以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与村集体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的,以签订该协议时间为征地安置基准日。

  (二)参保待遇: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执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按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执行,并随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后,被征地农民死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基本生活保障费发放,并按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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