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缴费办法及资金筹措
(一)缴费办法: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从征地安置基准日当年起,由个人、村集体和当地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10年的养老保险费用。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由个人继续缴费,直至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继续缴费,待缴费年限满15年后,再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以征地安置基准日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由个人、村集体和当地区人民政府按20%比例补缴10年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从缴费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二)资金筹措:参加养老保险和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个人、村集体和当地区人民政府共同承担,承担比例为4:3:3,即个人承担40%,村集体和区人民政府各承担30%。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部分可从土地补偿费和村集体经济收入中安排;区人民政府承担部分从综合征地补偿费用中安排。综合征地补偿费用不足以支付的,由区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四、资金管理和责任分工
(一)严格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资金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区财政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财政应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出。区人民政府应从综合征地补偿费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安排资金,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险长效机制。
(二)责任分工。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市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国土资源、民政、农业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五、其他有关政策衔接
(一)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文件下发前,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妥善解决,保障其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