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查范围和内容
在全县8个乡(镇)的农村,以2009年末各基层在册的农村人口为主要参考依据。
(一)2009年年人均纯收入900-1393元贫困户的基本情况调查统计。
(二)2009年底年人均纯收入1500元以下特困村的基本情况调查统计。
(三)2009年底家庭年人均纯收入900以下特困户的基本情况调查统计。
四、识别对象的基本条件和基本程序
(一)识别农村贫困户基本条件和基本程序
1、基本条件
(1)2009年家庭人均纯收入1393元以下(含1393元)。
(2)居住条件较差的,如茅草房或严重破损的砖瓦危房等。
(3)生产条件恶劣,水田面积不足人均0.5亩,家庭生活设施十分简陋。
(4)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返贫。
2、基本程序
(1)农户自愿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
(2)村民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议,以农户困难的深重程度和控制的范围,排列入选顺序上报村委会。
(3)村委会在组织审查并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和县调查统计领导小组审核,并综合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4)县扶贫办根据县政府审批的方案,进一步完善建档立卡机制,录入计算机管理,同时上报省扶贫办备案。
(二)识别特困村(自然村)基本条件和基本程序
1、基本条件
(1)2009年全村(自然村)农民人均纯收入1500元以下(含1500元)。
(2)贫困人口、贫困户占全村(自然村)的数量较多。
(3)全村居茅草房或严重破损的砖瓦危房数量较多。
(4)生产条件恶劣,耕地较少,其中水田面积不足人均0.5亩。
(5)基础设施差,尚未解决交通问题和安全饮水问题。
2、基本程序
(1)由村自愿申请或村委会提名。
(2)由乡、镇政府和县调查统计领导小组进一步摸底排查、评审,并公示无异议后,综合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3)县扶贫办根据县政府审批的方案,进一步完善建档立卡机制,录入计算机管理,同时上报省扶贫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