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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1〕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提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新的筹资年度起,将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其中城镇一般居民个人每人每年缴费100元,各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60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实施,认真做好宣传引导,确保我市城镇居民医保覆盖率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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