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能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进度的;
(二)资金、土地、税费等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三)对保障性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中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处置失当的;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一)不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住房保障政策,具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整改不力,工作失职,致使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情节较重的;
(二)滥用职权,影响或干扰住房保障政策贯彻执行,情节较重的;
(三)对违反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者处置不当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四)在住房保障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违规、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管理、监督不力,在有关职责范围内发生住房保障方面重大事件、案件或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委会商市监察局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考核评价表
考核项目 | 序号 | 分项目 | 考 核 内 容 | 评价分值 |
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目标任务60分 | 1 | 任务落实 | 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2分);制定实施方案(3分);各项政策措施落实(5分)。 | 10 |
2 | 资金落实 | 建立了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的资金筹措和监管制度(5分);积极争取中央住房保障补助资金(5分);落实土地出让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5分);落实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5分);落实其他资金(5分)。 | 25 |
3 | 土地供应 | 按规定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土地供应。每年3月31日前必须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项目用地落实到地块。 | 15 |
4 | 项目管理 |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手续完备,按期开工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符合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会议和通知要求,积极整改上级部门督促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 10 |
住房保障工作规范化管理40分 | 5 | 制度建设 | 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比例达到100%(6分);建立健全目标考核、业务培训、办事公开、限时办理、统计报表、档案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3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的比例达到95%以上(3分)。 | 10 |
6 | 规划及年度计划 | 制定了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符合当地实际及发展,科学合理,措施得当。 | 3 |
7 | 资金来源及管理 | 建立了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稳定规范的资金筹措和管理制度(3分);住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未发现挪用现象(2分) | 5 |
8 | 管理及服务 | 设置了住房保障管理机构,配备了与工作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3分);设立了对外办事窗口,住房保障制度的政策、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办理程序、服务电话、举报投诉电话及信箱等在办公地点进行公布(2分);管理人员服务热情,作风清正廉洁,无违法违纪行为(2分)。 | 7 |
9 | 实施程序 | 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进行审核、公示、登记,对不符合条件或不予以登记的应说明理由,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及时实施相应保障(4分);严格实施了年度复核制度,及时对是否实施保障、保障方式、保障水平予以调整,对复核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3分)。 | 7 |
10 | 动态管理 | 建立了廉租住房统计报表制度,上报数据及时、准确,统计分析有深度、有价值(2分);建立了住房保障家庭档案,实现动态管理(2分);建立了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满足管理、查询、统计分析的需要(4分)。 | 8 |
总 分 |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