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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简化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简化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1〕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港各有关单位:
  《关于简化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简化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简化建设项目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项目建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若干意见。
  第一条 目的意义。通过简化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进一步加快我市项目建设,推进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防城港市辖区内的建设项目,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由国家和自治区核准的项目、建设地点跨设区的市的项目(含跨设区的市河流利用开发项目)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要求的项目除外。中央投资项目仍按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定,开展立项、可研、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环节的论证、批复;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按其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三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分类审批。对争取国家及自治区补助的项目仍按要求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对列入规划的项目,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进入可研阶段;对同一项目业主、同一建设性质、相同建设规模的项目,打包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对总投资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初步设计。水利基建项目按水利部门规定程序进行审批许可。
  第四条 简化设计方案审查。在总平、方案审核阶段,总平方案、单体方案等2个单独审批环节合并为修建性详规审查,同步进行。
  第五条 简化安全生产环节审查。合并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个审批环节,做到同时受理、同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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