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简化设计防雷审查。合并初步设计防雷审查和施工图设计防雷审查环节,把防雷审查安排在施工图审查阶段,初步设计阶段不再进行防雷审查。
第七条 简化环评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制,由国家、自治区级审批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有关规定报批;市级以下负责审批的实行简化程序,报告书的评估与批复相同的打包审批;报告表原则上不进行评估直接进入审批程序,重点区域和重大敏感目标对环境由影响的项目除外;登记表在受理之日起三天内完成审批。
第八条 简化国家安全事项审批程序。依照《
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建设项目(距党政军机关500米,距长途载波通信机房300米,距市话通信机房100米范围内,以及外商投资项目),由市规划部门在规划选址时,告之建设单位向国家安全机关申报,经安全机关审查同意并出具批件后报规划部门。凡规划选址认定属法律规定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履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程序。
第九条 简化停车场审批事项。城市交通环境的永久性停车场审查,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方案中审查,并在办理停车场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在停车场的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验收。
第十条 属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进行前置审批的事项,实行前置审批部门预核和投资业主承诺制。由投资业主向下一审批环节的审批部门出具前一审批环节审批部门的受理文件以及投资业主的承诺书,作为下一审批环节审批部门开展审批工作的依据,但在下一审批环节的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前,投资业主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前一审批环节审批部门的正式审批文件。
第十一条 切实落实项目审批简化事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强化对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各审批部门按文件要求简化建设项目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程序,改进具体办事流程,监督规定审批时限的执行,不断提高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各审批部门要依法全面公开简化后的建设项目审批相关事项的设立依据、办理要件、办事流程、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办理结果等政府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