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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消费者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消费者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银发〔2011〕134号)


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青岛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恒丰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济南分行:
  为正确处理金融消费者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金融经营秩序和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规定,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消费者申诉处理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做好有关宣传工作,
  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消费者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消费者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金融消费者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金融经营秩序和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融消费者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及其山东辖内各级分支机构提出申诉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金融消费者是指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山东省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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